English

房改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将受到查处

1998-10-15 来源:光明日报 索 研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

据了解,最近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少数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的少数干部,存在违反规定突击分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以及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购房、超标购房、公房私租、以房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通知说,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公有财产的流失和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并将阻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行党政机关处以上干部住房情况个人申报制度,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通过个人申报和组织审核、清理,重点对超过控制标准分房和购房情况进行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对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住房,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已购买的,要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尚未购买的,要执行市场租金。

通知强调,凡实行住房补贴的地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补贴办法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禁止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或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凡未对职工住房状况进行普查、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未对超过控制标准分房和购房等违反规定问题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地区,不得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据了解,近期三部门将对各地进行一次检查,严肃处理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